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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主题 袁区长 沫若苑小区业主伤不起了
信件类型
来信时间 2012-01-09
信件内容 袁区长: 您好! 我们是沫若苑小区的业主,我们想说的是沫若苑小区从建苑至今,小区管理糟透至极,原因在于小区没有聘请有资质的物管公司来管小区。为此,区委区政府也没少操心,曾督促有关部门于2009年为小区成立了业主委员会。但是,在选聘物管公司时,主管部门又操纵业委会,违规选聘了没有资质的美洁公司来管理小区,致使小区管理仍然无法摆脱困境走上正轨。 目前,小区业主公开向社会招聘有三级资质的物管公司,然后召开业主大会,按合法程序投票选举了奔腾物业公司。我们盼望业委会尽快与奔腾物管公司依法签订合同,可是,业委会的人透露,主管部门房管局杨局长又说,选举结果需要公示一周。 我们业主找遍了物管文件都没有找到这位杨局长所说的,这分明又是在找茬。 据业委会的人讲,事情并不是我们所想象的那样一帆风顺。 现在,美洁公司还在肆无忌惮到处张贴通告,降价收缴业主2012年的物管费。 这位杨局长不但不制止非法美洁公司的违法行为,反而给小区业主设障。 我们就怕这位杨局长,担心他继续不作为。 因此,我们殷切希望袁区长给我们作主! 沫若苑小区全体业主叩上!
回复内容

一、沫若苑小区物管问题属历史遗留问题。前期,区住建局投入了相当的人力、物力,于2010年指导、协助其依法成立了沫若苑业主委员会。业委会本着尊重历史,妥善解决遗留问题的态度,按法定程序与美洁公司签订了短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至2011年12月31日。现合同到期,业委会组织业主选聘新的物管企业,属沫若苑小区全体业主的权利和义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只是进行业务指导。“主管部门操纵业委会,违规选聘没有资质的美洁公司来管理小区”的说法不妥。二、沫若苑业委会选聘新的物管企业公示问题。根据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向业主公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三、美洁公司张贴通告,降价收取2012年物管费,属美洁公司单方民事行为。区住建局于2011年12月27日专门把沫若苑业委会主任聂东方同志请到办公室,区住建局副局长赵毅、房管局局长胡朝阳、副局长阳朝良明确指导业委会按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办事。沫若苑业委会与美洁公司的合同已期满,收、缴物管费应按物业委托服务合同办理。四、关于“杨局长设障、不作为”一说,经调查失实。

回复时间 2012-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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