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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主题 物业管理费减半
信件类型
来信时间 2015-05-14
信件内容 房子未入住,根据物业法是否应该物管费减半?
回复内容

网民您好,您反映的情况现回复如下:

您反映“房子未入住”的问题,根据物业法是否应该物管费减半的情况,《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在《物权法》司法解释第六条中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若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对有关空置房物业服务费有相应的约定或承诺,双方应从其约定。

感谢您对城乡建设工作的信任与支持。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回复时间 2015-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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