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沙湾区优秀人才特殊支持办法(试行)》解读

信息来源: 沙湾区 发布时间:2020-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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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乐山市沙湾区优秀人才特殊支持办法(试行)》

近日,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乐山市沙湾区优秀人才特殊支持办法(试行)》(乐沙府办发〔2020〕8号),加快我区实施“人才强区”战略。现予以解读。

一、起草依据

《四川省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办法(试行)》(川组通〔2016〕25号)、《中共乐山市委办公室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促进全面创新改革驱动转型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乐委办发〔2016〕31号)、《中共乐山市委办公室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十三五”人才发展规划〉的通知》(乐委办发〔2016〕32号)、《中共乐山市委关于实施“嘉州英才”工程的意见》(乐委发〔2017〕17号)和《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办法(试行)〉的通知》(乐府办发〔2017〕68号)精神,已经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制定。

二、引才激励(不含公务员及参公管理人员)。

(一)确定为市级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奖励支持对象中前三类的,安家补助、岗位津贴按市级标准增加50%配套执行。安家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岗位津贴每月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二)取得高等院校全日制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急需紧缺专业人才,给予安家补助20万元,每月1600元岗位津贴。

(三)取得高等院校全日制硕士学位的急需紧缺专业人才;经省级以上权威部门认定的具有特殊专长、才能、技艺人才;市级拔尖人才、杰出人才、学术技术带头人,市级科技杰出贡献奖获得者、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及其他相当于本层次的优秀专业人才,给予安家补助10万元,每月800元岗位津贴。

(四)在区内空白领域或急需紧缺行业,有相应学历和技术资质的优秀专业人才,给予安家补助5万元,每月500元岗位津贴。

(五)新引进人才若购买沙湾境内合法房屋,安家补助在相应标准上提高20%。夫妻双方同时确定为区级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奖励支持对象的,安家补助标准按一方全额、一方半额执行。

(六)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一事一议”议定的其他人才激励对象。对柔性引进人才,由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协商确定,报区委组织部按程序审定后,可参考有关补助标准的一定比例,“一事一议”给予资金补助。

三、留才激励。

(一)建立“留才激励金”制度。新引进人才服务满5年后,对做出突出贡献或重大业绩的,经绩效考核和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一事一议”研究同意,并与沙湾区内用人单位续签5年以上工作合同的,可获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留才激励金。

(二)设立“人才联姻”奖。新引进优秀人才与在沙湾工作生活的对象登记结婚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若结婚对象也同时属于新引进人才,则一次性奖励2万元。

(三)给予“人才奖项”激励。开展“沙湾英才”“沙湾名师”“沙湾名医”和“铜河工匠”等人才奖项评选,在当届期内,分别给予“沙湾英才”每月1000元,“沙湾名师”“沙湾名医”每月600元,“铜河工匠”每月300元激励。对获得市级及以上各类人才奖项的,在当届期内,给予等额配套激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优化服务保障。新引进优秀人才的未成年子女入学、配偶就业和居住,可以根据个人意愿,按照相关规定,由教育部门和用人单位统筹协调,优先办理相关手续。其配偶具有公务员或事业人员身份的,根据各单位职位空缺和人员配备情况,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调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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