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乐山市沙湾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乐沙府办发〔2015〕18号)的有关规定及区委区政府相关批示,从2023年1月1日起开始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申报工作,现将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公开推出公租房套数为沙湾城区30套,位于南陵社区原大钢家属区,户型二室一厅,平均每套面积约50平方米。福禄镇10套,位于新建福禄集镇,户型二室一厅,平均每套面积约50平方米。
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范围: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按以下家庭类别进行申请:
1.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简称“低收入家庭”)。以家庭(包括申请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为单位进行申请,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家庭成员在沙湾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3年以上沙湾区城镇户籍且在沙湾区实际居住的;
(2)申请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含2倍)以内;
(3)申请家庭在沙湾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无城镇住房或人均城镇住房面积低于(含)16平方米。
2.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简称“中等收入家庭”)。以家庭(包括申请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为单位进行申请,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家庭成员均在沙湾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3年以上沙湾区城镇户籍且在沙湾区实际居住的;
(2)申请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含5倍)以内;
(3)申请家庭在沙湾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无城镇住房或人均城镇住房面积低于(含)16平方米。
3.农民工住房困难家庭(简称“农民工家庭”)。农民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在沙湾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稳定就业且住房困难的非城镇户籍家庭(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沙湾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1年以上的;
(2)户籍不在沙湾区的申请人需持有乐山市《居住证》;
(3)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含5倍)以内的;
(4)申请家庭在沙湾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无城镇住房或人均城镇住房面积低于(含)16平方米的。
4.城镇籍外来务工住房困难家庭(简称“外来务工家庭”)。城镇籍外来务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在沙湾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稳定就业且住房困难的沙湾区行政区域范围以外的城镇户籍家庭(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沙湾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1年以上;
(2)申请人需持有乐山市《居住证》;
(3)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含5倍)以内;
(4)申请家庭在沙湾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无城镇住房或人均城镇住房面积低于(含)16平方米。
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凭相关部门证明材料经区政府批准同意后可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应从低端保起,优先保证“低收入家庭”及时获得住房保障。以上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当具备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领取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后不可以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
(二)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面积
最高不超过60平方米,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申请,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租金标准:
根据沙湾区上年度住房市场平均租金情况,2023年大钢公租房租金标准不得高于每平方米5元/月。“低收入家庭”租金执行原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为每平方米1元/月;中等收入家庭”和“外来务工家庭”租金标准为每平方米3元/月。
福禄公租房租金标准不得高于每平方米3元/月。“低收入家庭”租金执行原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为每平方米1元/月;中等收入家庭”和“外来务工家庭”租金标准为每平方米2元/月。
申报程序:随时可申报,如申报人数较少,预计年底进行摇号分配,在轮候期可申请租赁补贴。
特此公告
乐山市沙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