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乐山市沙湾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乐沙府办发〔2015〕18号)的有关规定及区委、区政府相关批示,从2024年1月1日起开始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申报工作,现将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共租赁住房补贴保障标准: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范围:
1.具有沙湾区非农业户口且实际居住,其中至少有1人取得沙湾城镇常住非农业户口满3年的家庭;
2.无房户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住房租赁补贴面积控制标准;
3.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480元(动态调整),按《乐山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经区民政部门认定属低收入家庭,或持有区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且连续享受本区最低生活保障待遇6个月以上;
4.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的家庭,可申请城市低收入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人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按法定程序审定之日排序。
(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1.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面积控制标准:一人或两人家庭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6平方米;三人家庭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4平方米;四人及其以上家庭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原私有住房、优惠购买公有住房以及租住公有住房等,在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租金核减时应合并计算面积予以核减。
(三)公共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2024度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租赁补贴标准按市场平均租金执行,即每平方米5元。
二、2024年度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办法:
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或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申请。材料包括:
1.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及婚姻关系证明(提交复印件并缴验原件);
2.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区民政部门认定其属低收入家庭的证明;
3.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社区出具的现家庭住房状况证明。
三、申报程序:
随时可申报,申报户持相关资料到所属社区填写申请表,每季度第一个月由社区、镇/街道办初审合格予以公示无异议后,在每季度第二个月1日前将新申报资料报区住建局汇总后报区民政局审查收入状况;每季度第三个月1日前将完成镇/街道办政府签章的汇总表、动态表报区住建局;区住建局完成汇总审核后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确定为本次公租房保障对象
乐山市沙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