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拉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农机办[2021]1号)、《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切实做好拖拉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农发[2021]121号)文件要求,我区积极开展存量变型拖拉机清零工作。截止2023年6月25日,我区存量变型拖拉机已全部依法注销,变型拖拉机(沙湾区核发牌证)存量为零。
自2023年6月26日起,凡悬挂“川11”开头的拖拉机号牌(绿底白字),注册地址为乐山市沙湾区境内,行驶证发证机关为“乐山市沙湾区农业局、乐山市农业机械管理局”,登记为“大中型拖拉机、运输型拖拉机”的机动车辆均属假牌假证车辆。
特此公告。
乐山市沙湾区农业农村局
乐山市沙湾区行政审批局
2023年6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