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先碧、李勇 因保管不善,将土地证号:乐沙国用(2011)第4516-1016号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申请遗失补办登记。
特此声明。
声明人:邓先碧、李勇
2026年 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