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兴龙燃气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件情况

信息来源: 沙湾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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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 张颐

    地 址:乐山市沙湾区葫芦镇明珠大道

    违法事实:2018年1月30日乐山市沙湾区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位于河西片区第二期燃气主管线铺设项目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违反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处罚决定:对该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肆万捌仟元(小写4800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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