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川乐凤生食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件情况

信息来源: 沙湾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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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 周晓燕

    地 址:乐山市沙湾区碧山乡海棠村5组

    违法事实:2018年5月3日乐山市沙湾区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农副产品生产线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违反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处罚决定:对该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陆千玖佰元(小写690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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