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管山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案件情况

信息来源: 沙湾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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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 陈加利

    地 址:乐山市沙湾区踏水镇黄坝村6组

    违法事实:2017年12月20日乐山市沙湾区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15万吨/年的煤炭开采项目(包括水污染治理项目)未进行验收,擅自开工建设。

    违反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七十一条。

    处罚决定:对该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拾万元(小写10000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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