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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乐山市沙湾区医疗废物集中收集处置实施方案的通知(乐沙府办函(2017)12号).pdf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级有关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乐山市沙湾区医疗废物集中收集处置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日
乐山市沙湾区医疗废物集中收集处置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实施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家危险废物目录》(2016版)和《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乐山市医疗废物集中收集处置实施方案》(乐府办函〔2017〕36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医疗废物(专指感染性、损伤性医疗废物)收集、转运、贮存和处置等各环节的管理,提高污染防治水平,维护环境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环境健康风险防范、安全无害、废物减量”的医疗废物处置原则,强化政府主导、部门分工负责,产废单位和处置单位依法处置,全面落实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贮存、处置的规范化要求,实现区域内医疗卫生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集中收集处置全覆盖。
二、工作目标
建成覆盖全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区、乡两级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疾控中心、村卫生室、民营医院、个体诊所及其他社会医疗机构等)的医疗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和处置网络,全部由乐山市处理中心进行集中处置,防止出现医疗废物遗漏、流失和扩散。2018年6月底前,完成全区医疗废物集中暂存点建设并投入使用。
三、重点工作
(一)强化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的分类管理
区卫计局、区环保局要督促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依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实施分类管理,依据《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分类存放医疗废物,不得混放和随意丢弃。每个包装物、容器应有警示标识和中文标签,标签上应标明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内容。医疗废物盛装至包装物或者容器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封口紧实、严密。
(二)落实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要求
全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与乐山市垃圾处理中心签订医疗废物处置协议,实现医疗废物的集中安全处置。乡镇卫生院、医院、疾控中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必须规范建立本单位的医疗废物暂存设施,严格按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的法律法规开展日常的医疗废物收集、分类、暂存和转运。村卫生室和个体诊所、门诊必须严格执行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的法律法规,收集、分类本单位的医疗废物,将医疗废物转运到指定的集中暂存点。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城区个体诊所、门诊转运到文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的村卫生室和个体诊所、门诊转运到所在乡镇卫生院。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集中暂存点必须建立和完善医疗废物收集、暂存和转运的记录。需要进行医疗废物转运的单位,转运过程中必须使用防渗漏、防遗撒的专用医疗废物转运箱,每2天至少进行一次转运,市垃圾处理中心48小时内派专用车辆将医疗废物转运并进行处置。
(三)进行医疗废物集中暂存点建设
综合考虑经济、运输便利以及区域内医疗废物的产生量等因素,全区设立26个医疗废物独立暂存点,7个集中暂存点,实现对全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全覆盖。沙湾城区集中暂存点,建设及管理单位为文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地址为原沙湾区计划生育指导站内;太平片区集中暂存点,建设及管理单位为太平镇中心卫生院,建设地址为原太平镇计划生育指导站内;牛石片区集中暂存点,建设及管理单位为牛石镇中心卫生院,建设地址为牛石镇中心卫生院内;葫芦片区集中暂存点,建设及管理单位为葫芦镇卫生院,建设地址为葫芦镇卫生院内;嘉农片区集中暂存点,建设及管理单位为嘉农镇卫生院,建设地址为嘉农镇卫生院内;踏水片区集中暂存点,建设及管理单位为踏水镇中心卫生院,建设地址为踏水镇中心卫生院内;福禄片区集中暂存点,建设及管理单位为福禄镇中心卫生院,建设地址为福福镇中心卫生院内。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网络建设见附表。
各集中暂存点的建设由区卫计局牵头,组织暂存点所在公立医疗机构实施,倒排工期,确保2018年6月底前投入使用。暂存点的建设要严格按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环发〔2003〕206号)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的要求进行,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具有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定期消毒和清洁,不得露天存放。
暂存点建成后,区卫计局必须指定机构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制定完善的医疗废物收集、转运、交接制度和转移联单制度,并实施制度上墙;同时制定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的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贮备应急物资,暂存点内的医疗废物贮存设施、设备应上锁管理,并有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标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卫计局、区环保局要高度重视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暂存、处置工作,落实专人负责,规范开展医疗废物集中暂存点的建设工作,全面落实集中暂存点建成后的管理和运行责任。
(二)落实经费保障。区财政局要将医疗废物集中暂存点的建设、运行和人员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集中暂存点建设采取补助的形式,由所在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标准进行建设,配置相应的设施设备,每个点一次性补助3.2万元,运行经费按2.6万/点﹒年进行拨付,保障集中暂存点的正常建设及运行。
(三)强化业务指导。区卫计局、区环保局要督促并指导各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消毒贮存、运送过程中的疾病防治和环境污染防治工作,按照各自职责,定期对医疗废物收集暂存点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四)加强日常监管。区卫计局、区环保局、区城管局要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和协调,对在日常监督中发现医疗废物非法收集、运输和处置的,要及时通报,依法查处,需移送公安部门的要及时移送。
(五)严格责任考核。区政府督查办、区环保局、区卫计局要切实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废物集中收集、处置工作的专项督查,对敷衍塞责、相互推诿、工作不力,导致重点工作逾期未及时完成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