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和城乡规划建设管控的通告(乐沙府通〔2016〕3号)

信息来源: 沙湾区 发布时间:2016-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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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加强并提高全区土地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切实改善人居环境,高效合理利用土地,落实全域规划管理工作,依法制止和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城乡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河道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决定》和《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的通告》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管控范围

(一)《乐山市沙湾区分区规划(2012-2030)》确定的617.8平方公里规划范围(附图)。

(二)重点控制区域

1.《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确定的61平方公里沙湾区中心城区范围(附图)。

2.井沙联网畅通工程乐沙大道除沙湾中心城区范围以外两侧各200米范围。

(三)沙湾区中心城区范围以外区境内大渡河流域两岸。

二、区规划、建设、国土等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按法定职责和属地管理原则,各司其职开展我区土地和城乡规划建设的管理、监督和查处等工作。任何单位、个人的建设行为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土地、规划、建设手续;凡是未依法取得国土、规划、建设等许可或未按许可内容开展的建设行为均属违法建设。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承担属地管理责任,负责对各类建设行为、土地使用、基本农田和耕地保护进行管理。

四、依法确定需拆除的违法建筑,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自行拆除的,一律依法拆除。

五、严格按照规定条件、程序办理农房建设审批和农村土地流转手续,确保农房建设、农村土地流转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

六、区行政区域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农用地流转手续本公告确定的重点控制区域内停止农用地流转。

七、凡违反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未经依法审批的各类违法占地及建筑在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时一律不予补偿,不得享受国家各类政策补助资金。发改、环保、工商质监、水务、经信、食品药品监管、旅游、林业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各类违法占地、建筑办理行政审批手续。

八、社会各界及广大群众要积极参与、支持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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