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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四川钢联科技有限公司 法人代码:69699823-4 住 所:乐山市沙湾区嘉农镇嘉兴路317号 法定代表人:应志勇 违法事实:2015年5月26日,四川钢联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所用的少量油污通过雨水管道流入嘉农镇嘉华村排污管内,对水体造成了一定影响 违反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决定:对该违法排污行为处以伍万元的罚款 |


